宗盛電子報

164期■發送日期:20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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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提醒:110年疫情紓困4.0,政府各部會紓困4.0方案於6月啟動,請把握申請期限!

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1-2)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暫繳申報條件

1-3)權利金收入無所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1-4)核釋稽徵機依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規定辦理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之原則

2、營業稅

2-1)營業人購買員工使用之防疫物資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2-2)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符合條件者,可於鑑賞期過後寄發統一發票

2-3)小規模營業人因受豪雨無法營業,可申請減免營業稅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公告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3-2)身心障礙者購買醫療用輔具支出,是否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3-3)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國稅局核定前補申報,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4、遺產及贈與稅

4-1)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4-2)指定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得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4-3)遺產土訂有三七五租約,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 

5、其他稅制

5-1)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5-2)關務署修正「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精進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措施

5-3)財政部訂定發布「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5-4)疫情影響停營業面積房屋稅可減徵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Anguilla

1-2)BVI

1-3)Samoa

1-4)Seychelles

 

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財政部表示,為明確我國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執行,切合稽徵實務作業需求,於110812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除有關股利上限稅率之規定自10811日施行,其餘條款自發布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準則自991月發布後,我國與德國、法國、日本等16個國家所得稅協定陸續生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10410月發布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成果報告,106年底修正發布OECD所得與資本稅約範本(以下簡稱OECD稅約範本)及其註釋規定,為因應國際趨勢及實務需求,財政部參酌國際稅約範本最新規定及註釋、我國近期法令規定、各國適用所得稅協定作業實務及各界建議修正本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闡明協定濫用案件依主要目的測試處理原則。稅捐稽徵機關依查得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相關事實及情形,可合理認定有關之交易或安排其主要目的之一係為直接或間接獲取協定利益,且授予協定利益未符協定條文意旨,得依所得稅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文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處理;落實我國對BEPS行動計畫6有關防止所得稅協定濫用最低標準之承諾。(修正條文第4條)

二、明確符合我國居住者之情形。闡明我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政府機關」、「符合規定政府持有或控制之實體」等為我國之居住者,具適用協定資格。(修正條文第5條)

三、強化判定適用協定唯一居住者身分認定要件。個人部分,明確依「永久住所」判定之基準,以可供個人隨時且持續居住達183天之境內處所認定公司部分得依實際管理處所判定時,參考OECD稅約範本註釋及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相關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6條)

四、強化常設機構認定原則。於判定固定之營業場所時,所匡定特定之地區需與營業活動相關,以減少認定爭議。(修正條文第7條)

五、明確協定有關存續或居留期間之計算。協定訂有常設機構(固定處所)存續期間,或個人居留期間,應以一相關年度開始或結束之任何12個月期間認定者,闡明該區間之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7條)

六、明確屬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認定原則、符合國際運輸免稅之利潤項目、股利及部分權利金適用原則、財產交易所得屬轉讓股份價值來自不動產規定之認定、固定處所之認定、受僱勞務期間計算排除之規定、所得課稅權歸屬適用原則等。(修正條文第11條至第17條、第20條至第22條)

七、闡明雙重居住者依協定判定唯一居住者身分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不影響其於我國適用稽徵程序原則。(修正條文第31條)

八、修正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相關程序規定。他方締約國要求於其書表確認我國居住者身分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於該書表核章;有關我國投資信託基金適用協定相關文件之申請及核發,依該部10736日台財際字第10600686840號令修正放寛相關適用之程序。(修正條文第38條)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納入BEPS行動計畫最低標準相關要求(例如本準則第4條主要目的測試、第42條相互協議程序),符合國際最新稅約範本協定相關解釋,並納入已發布鬆綁法規釋令,使我國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更合理安定,營造有利外資投資賦稅環境。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議題,俾維護租稅公平、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效益。

 

新聞稿聯絡人:包科長文凱;聯絡電話:02-2322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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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暫繳申報條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但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免辦理10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

三、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張恩慈;聯絡電話:05-63385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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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其取得之報酬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其經核准者,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惟該收入中如有屬權利金性質者,不適用前述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行業類型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4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營利事業甲公司簽訂加盟合約,包含商標使用授權費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人員訓練費用500萬元。其中人員訓練費用500萬元屬技術服務報酬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而商標使用授權費1,000萬元屬權利金收入則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依規定之扣繳稅率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7點規定,「技術服務」之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原則第6點規定,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二者所得屬性有別。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請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如服務內容涉及無形資產之授權使用者,應自合約價款劃分權利金性質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簡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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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核釋稽徵機關依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規定辦理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之原則

財政部於624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稽徵機關與所得稅協定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就個案進行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以下簡稱BAPA)協商時,得約定以BAPA涵蓋期間個別年度或全部年度平均之受控交易結果,檢視是否符合約定常規交易範圍;如在常規交易範圍之外者,得按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BAPA涵蓋期間個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於最末年度一次調整。

財政部說明,我國簽署生效33個所得稅協定,均依國際稅約範本定有「相互協議之程序」(以下簡稱MAP)條文。跨國集團為避免集團關係企業間受控交易,因交易雙方所在地國各自進行移轉訂價調整產生重複課稅,得依MAP規定申請BAPA,由雙方主管機關約定適當條件(例如常規交易方法及範圍等),決定「未來」一定期間內該等受控交易之訂價或利潤率區間,以提升租稅確定性、預防爭議及避免所得重複課稅,提供跨國企業友善租稅環境。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當受控交易結果在約定常規交易範圍之外時,各國移轉訂價法令規定調整方式不盡相同(例如調整至常規交易範圍內任一點或中位數),且各產業受景氣循環或營業週期等風險影響程度各異,為調和各國法令規範,並適當反映跨國企業全球營運風險,貼近經濟實質,爰發布解釋令,賦予稽徵機關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協商彈性,以發揮所得稅協定效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我國營利事業,其關係企業乙公司為我協定夥伴國A國之營利事業,甲、乙兩公司分別向我國及A國主管機關就110年度至114年度之受控交易申請BAPA。我國稽徵機關與A國主管機關進行協商,協議以甲公司為受測個體,以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常規營業淨利率範圍為3%8%依本次發布釋令,雙方並得約定下列事項

一、測試是否符合BAPA約定方式:得以甲公司110年度至114年度各年度營業淨利率,或5個年度加總平均之營業淨利率,檢視是否符合前述常規營業淨利率範圍(3%8%)。

二、不符合約定時之調整方式:如經檢視甲公司營業淨利率在該範圍之外,得以最靠近該範圍之端點(即3%8%)或該範圍內任一點向上或向下調整。

三、不符合約定時之調整年度:得分別計算甲公司110年度至114年度各年度應調整所得額,或加總該5個年度應調整所得額,於114年度一次調整。

財政部指出,本次發布之解釋令提供稽徵機關與締約他方主管機關BAPA協商彈性,符合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避免所得重複課稅意旨,有助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MAP相關資訊(包括法規、申請書表、流程圖及統計報告)登載於財政部網站相互協議程序專區(路徑:財政部首頁>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相互協議程序),歡迎瀏覽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財政部國際財政司王科長瑀璇;聯絡電話:02-2322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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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稅

2-1)營業人購買員工使用之防疫物資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企業為保障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營運,採購防疫物資供全體員工使用,其所取得進貨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基於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購買快篩試劑、手套、防護罩、口罩、額溫槍及消毒酒精等各項防疫物資,因防疫物資係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不是只有特定員工可以使用,非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性質,核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故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貨憑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大型購物中心,為了維護客戶及員工安全,規定於賣場上班之員工,均需配戴防護罩及口罩,於1105月間向B公司購買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防護罩及口罩等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因其所購買之防疫物資,未限定特定人員使用,且係為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A公司於同年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5千元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劉股長;聯絡電話:03-3396789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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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符合條件者,可於鑑賞期過後寄發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宅經濟盛行,營業人利用電視或網路銷售各式商品已十分普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隨貨交付買受人。惟營業人透過電視或網路銷售貨物有別於實體通路交易,消費者購物時未能實際確認商品,為吸引消費者選購,電視購物或網購業者常於銷售時主打商品鑑賞期免費退貨之方案,因此業者事後被退貨比例較一般買賣為高,以致發票開立後常須作廢,並向消費者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請消費者配合填寫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來一往不僅有寄送時間差異,亦增加買賣雙方及申報作業之困擾,爰規定類此交易,電視購物或網購業者如果是開立實體發票,可於鑑賞期後再將發票寄送消費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視購物或網購業者銷售貨物,已於電視節目或網頁上明白揭示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即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則業者原依規定於發貨時所開立之實體發票可暫時不寄送買受人,俟商品鑑賞期(7)過後再行寄發,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明載於發貨單上,避免消費者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另補充表示,電視購物或網購業者若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消費者於交易時提供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者,因雲端發票沒有上述實體發票寄送時間差異,故無鑑賞期後再交付發票之適用,營業人於開立發票後,仍應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供消費者查詢已取得之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嗣後如有退貨情事,業者可請求消費者授權後,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傳輸至平台存證。

 

新聞稿聯絡人:前鎮稽徵所陳靜香主任;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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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小規模營業人因受豪雨無法營業,可申請減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西南風偏強及低壓帶影響,高雄地區731日起連日豪雨,導致局部地區出現淹水狀況,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因受豪雨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扣除未能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予以查定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便民,有關小規模營業人因受豪雨影響無法營業之營業稅減免,除由營業人申請外,將適時派員勘查或蒐集相關機關查報資料核實減免,並核發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稅額核減通知。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翠瑩科長;聯絡電話:07-7256600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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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公告個人自11111日起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個人於11111日以後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23條之2規定,投資並取得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新發行股份者,自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1061122日增訂公布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天使投資人租稅減免優惠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上開優惠原實施至1081231日,嗣產創條例於108724日修正展延實施至1181231日。為使適用本項租稅減免致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個人,課以最基本之稅負,落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自11111日起之投資金額,符合上開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個人依產創條例第232規定投資取得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於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時,尚得依規定減除扣除額670萬元,以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於該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差額。

財政部提醒,個人自11111日以後對於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投資支出,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最快於113年持有期間達2年,爰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聯絡電話:02-2322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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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身心障礙者購買醫療用輔具支出,是否可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身障法相關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之輔具給予補助,相關受補助輔具計有該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該醫療輔具係指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壓力衣等);另身障法第71條規定之輔具,其中「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計)、「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輪椅座墊、氣墊床)等3類,屬經濟部99年公布CNS15390〔身心障礙者輔具-分類與術語〕國家標準11類輔具中之個人醫療輔具,因該等輔具支出核屬醫療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此外,購買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之身心障礙嬰幼兒特製推車,亦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楊慧怡;聯絡電話:04-258818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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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在國稅局核定前補申報,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甫於今(110)630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辦理結算申報的民眾儘速辦理補報,除了有機會適用自動補報繳可免予處罰之規定外,如在國稅局核定前補報,還可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自行選擇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但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後,就不能適用列舉扣除額,反之,在國稅局核定前補報,仍可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因自行以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並無應納稅額,就誤以為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經國稅局發現後,係以未申報案件適用標準扣除額,計算核定應納稅額,除補稅外,並裁處罰鍰;甲君申請復查,主張應扣減列舉扣除額,但因甲君並未在國稅局核定前補申報,以致無法適用列舉扣除額,國稅局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如欲採列舉扣除額,務必要辦理申報,倘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在國稅局未核定前,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仍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一旦經國稅局核定後,就無法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聯絡電話:06-2223111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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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縱然該寺廟已向內政部立案登記,仍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對象須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主要為: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訂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識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三、捐贈人及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予寺廟團體時,不論該寺廟為財團法人或非財團法人,如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或須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完稅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均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陳股長;聯絡電話:02-23113711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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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指定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得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者,則可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0115日死亡,經法院於11038日指定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應於11098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又該遺產管理人乙君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12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並於11051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1171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同年81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紀淑英;聯絡電話:04-52910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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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後估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耕地出租人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應補償承租人,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其遺產價值可按公告現值減除1/3補償後估價,即以土地公告現值之2/3為遺產價額

該局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遺產有數筆載有三七五租約註記之土地,未按公告現值減除1/3估價,經通知繼承人提出租約核認無誤後,該局遂按公告現值2/3計算遺產價值。

國稅局說明,倘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提出租約主張扣除,嗣繳清稅款並辦理繼承登記後始提出申請,經查明屬實者,仍可准予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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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稅制

5-1)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財政部812日會同內政部訂定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說明,1106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條第4項授權該部會同有關機關訂定該證明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為利徵納雙方及需用土地人發證作業有所依循,財政部依上開授權規定會同內政部訂定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明定非都市土地、需用土地人、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申請人之用詞定義。

二、申請人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之應檢具文件。

三、需用土地人受理案件之辦理期限及核發之證明書應記載事項。

財政部表示,民眾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倘無法知悉需用土地人,本辦法亦規定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例如地政事務所或縣市政府之地政局、處)查詢

財政部提醒,需用土地人核發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8個月,倘嗣後因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證明書立即失效。該部亦將於網站建置「土地稅法第39(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部分)常見問答」,以利民眾瞭解。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謝稽查佩君;聯絡電話:02-2322814502-2322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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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關務署修正「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精進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措施

關務署於11082日修正發布「自由港區事業自主管理作業手冊」,除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以及配合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外,並增修相關管理措施,以應業者營運需求並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廠商加工之國外貨品進口時,得於卸存地完成通關後逕運往區外廠商

二、自由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自由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免徵關稅。

三、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得申請銷毀作業

四、國外貨物卸船機後運出港區門哨進儲同關區貨物卸存地者憑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辦理

五、自由港區事業進儲國外整裝貨櫃貨物,得申請免拆櫃進倉存儲於該事業之露天處所儲位,並應以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加封

六、為確保貨物移動安全,修正相關海關封條加封作業,及條列跨區移運貨物應申請海關派員押運之條件。

七、為防杜利用自由港區進儲貨物偽標臺灣製造並借道我國違規轉運,影響我國整體貿易及經濟發展,增訂進儲自由港區貨物應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八、貨櫃()於跨自由港區間、自由港區與海空港管制區間及自由港區內不同管制區間,應以專用運貨工具載運貨物

高雄關表示,本次修正兼顧簡政便民及海關監管需要,籲請業者配合遵循,海關亦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共同提升自由貿易港區營運效能,促進經濟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高財;聯絡電話:07-562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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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財政部訂定發布「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財政部817日訂定發布「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並自11071日施行

數位經濟帶動新型態交易,網路交易模式日新月異,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需藉由電子支付機構(下稱電支機構)提供確認使用者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下稱身分資料)及其實質交易款項紀錄(下稱必要交易紀錄),以有效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爰110127日修正公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26條第4項及第4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因業務需求,得要求電支機構提供本條例所定之身分資料及其必要交易紀錄,電支機構不得拒絕

財政部說明,為確保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要求電支機構提供身分資料及其必要交易紀錄之範圍為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又為避免增加電支機構依從成本,金融監理與課稅資料宜一致,該部爰參考「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下稱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有關電支機構應留存身分資料及其必要交易紀錄之規定,擬具本辦法草案,於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下稱金管會)後辦理預告程序。預告期間蒐集外界意見,並參酌金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相關電支機構及使用者建議,修正預告內容訂定發布本辦法,重點如下:

一、提供項目:

1.身分資料:特約機構身分資料(例如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號碼、聯絡方式等)

2.必要交易紀錄:特約機構提款之帳號及使用者支付工具之種類、金額、幣別、時間等金流資料。

二、提供期程每年2月底8月底前分別提供前半年(前一年7月至12月及當年1月至6)上開資料。

三、免提供資料限額:同一特約機構每半年收款金額累計未達新臺幣(下同)48萬元者,電支機構得免提供資料。

四、緩衝時間:首次提供資料期程為1101231日以前,以利徵納雙方因應。

財政部表示,電支機構提供之身分資料僅限特約機構(收款方)及從該等收款方蒐集之必要交易紀錄,未要求身分確認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未規定之留存項目(例如:付款方身分資料及其消費品項與相關交易明細),且同一特約機構每半年收款金額未達48萬元者,電支機構得免提供資料,符合課稅所需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此外,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及關稅法第1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人員對於電支機構提供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應可免除外界疑慮。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利電支機構依本辦法規定項目及期程提供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該部臺北國稅局將函送相關資訊系統及需求規格,俾利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聯絡電話:02-2322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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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疫情影響停用營業面積 房屋稅可減徵

疫情警戒降級,觀光飯店及旅館業者復業同時,防疫措施不鬆懈,若業者因應疫情縮減營業規模,部分樓層仍然停用,可以申請減徵房屋稅,降低負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飯店及旅館業者如受疫情影響縮減營業規模,部分樓層仍然繼續停用,如經查證屬實者,樓層停用的期間,以「一層樓」為核准單位,核實按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以減輕稅負。該局提醒,嗣後房屋恢復使用時,也記得要在30日內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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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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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英屬維京群島BVI

AMBER HARBOUR LIMITED珀港有限公司

15 Apr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BLISSFUL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樂譽投資有限公司

15 Apr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CHAMPION RHYME LIMITED冠韻有限公司

15 Apr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CONSTANT SAGE LIMITED恆睿有限公司

15 Apr 2021

英屬維京群島BVI

DELIGHT VA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富樂國際有限公司

15 Apr 2021

薩摩亞Samoa

BODYGUARD TRADING CORPORATION保德貿易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PLAIN ENTERPRISE INCORPORATED至明興業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INNATELY TRADING CO., LTD. 才賦貿易有限公司

5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CREATE MIRACLE LIMITED

1 Jan 2021

薩摩亞Samoa

NEVER FALL LIMITED

1 Jan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SHINING CROWN LTD.

12 Apr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CHEER BEST LTD.

12 Apr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SAGE MASTER LTD.

12 Apr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PACIFIC ALLY LTD.

12 Apr 2021

塞席爾Seychelles

NICE FIELD LTD.

12 Apr 2021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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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取好公司名: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護照及身分證件: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傳真申請表: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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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2326-1796 傳真:04-2327-0490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公益路529樓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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